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高考報名
(一)參加普通高考考生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參加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的考生須是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成人中專、中師校和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其余報考條件同普通高考。
報考加工制造類、信息技術一類、信息技術二類、旅游服務一類、財經商貿類和土木水利類等6個專業考試類的考生,須取得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的一個初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并經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后方具有報考資格。
報考醫藥衛生三類的考生須是就讀中職學校前戶籍為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的阿壩、甘孜、涼山三所衛校農村醫學專業應屆畢業生。
(三)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的考生還須符合省教育廳《關于加強一類模式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意見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號)的規定,具體報名資格審查辦法由阿壩、甘孜和涼山州招考辦制定。
(四)報名辦法
1.申請報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統一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已另文公布)。
2.我省所有考生(包括統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單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單考生以及其他各類單獨考試考生)均須在常住戶口所在的縣(市、區)報名。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廳等部門四川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2〕77號)規定的報名條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住所(含租賃),在父母就業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階段學籍和3年完整學習經歷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報名條件的,可在就讀學校所在縣(市、區)報名。
在外省就讀或務工的四川籍人員,若不符合在當地參加高考及錄取條件的,應回川報名考試。
3.享受戶口所在地加分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2014年8月31日前有當地正式戶籍,其中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才能報考省屬院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
4.“9+3”應屆畢業生戶籍已經轉到就讀中職學校的學生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考;戶籍未轉出的學生,由學生自愿選擇,可以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考,也可以申請在就讀的中職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考。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我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到定居所在的縣級招生考試辦公室報名。
6.報名分為網上填報基本信息、現場確認和網上繳費三個階段,具體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報名時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并作為審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別、戶籍等信息的依據。現場確認時,將采集考生的面頰特征及指紋特征信息。
考生必須對自己在網上報名系統中輸入的基礎信息進行現場確認。一經確認,考生基礎信息不再更改。因輸入、確認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未經確認,考生的報名無效。
7.在縣(市、區)招考辦進行現場信息確認時,所有考生須簽訂《考生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
8.考生須按規定標準繳納報名考試費130元。
9.各地要切實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要按照報名條件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委、省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號)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統計局《關于加強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號)、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關于轉發〈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 13號)的要求和辦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民委、招生部門以及集體報名單位對考生報考資格共同審核、共同把關的機制,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報名資格審查工作方案,強化管理,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員。同時要加強協作,狠抓落實,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就讀地參加高考政策,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防范和打擊“高考移民”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公平有序。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和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實施范圍縣須分別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9號)和《關于做好我省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號)規定的相應報考條件和要求,做好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確保考生戶籍、學籍及有關材料真實可信。
10.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11. 報名結束后,各級招考辦要根據報名條件對教育部考試中心反饋的重復報名考生和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再次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按規定進行清理。
二、考生檔案
(一)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中的《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卡》、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須與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二)考生紙質檔案的建檔工作堅持報名點、縣級招考辦和市州招考辦三級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各中學和考生所在單位要逐項驗收《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卡》和《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項內容是否屬實、規范、準確、整潔,有無錯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項目填寫內容是否一致,本人簡歷是否連續。享受各類加分材料須層層審核蓋章。
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考生的建檔工作,除《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辦法》有特別規定的,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簡稱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號)執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應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一)各地招考委應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強化督促檢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質量,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體檢工作由縣(市、區)招考辦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須在指定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要選派思想好、業務強、作風正、敢于堅持原則、工作責任心強且當年無子女參加普通高考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省招考委、省衛計委關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號)、省招考委、省衛生廳《關于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號)、《關于普通高考體檢不得使用直接熒光屏透視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轉發〈教育部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號)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2017年印制)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軍隊(武警)院校和國防生招生、定向培養士官、公安現役院校招生的軍檢工作另文規定。其他學校有符合規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學校自行組織相應的檢查。
(四)各地招考辦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考生。對考生的體檢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漏。對體檢結論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異議,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復查一次;復查后仍不能作出明確結論的,由考生在規定時間前提出申請,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市、區)招考辦報市州招考辦,由市州確定的市級醫院在規定時間再復查一次,對考生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考生電子檔案的體檢結果以最后的復查結論為準。
(五)非招生機構指定的醫療單位為考生提供的體檢材料、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
(六)體檢費按各市州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