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錄取紀律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進一步加大招生執法監察力度,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規定和錄取紀律者,省招考委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和《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監〔2005〕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教監廳〔2014〕2號),以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11號)的精神,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招生學校要根據教育部和省的招生紀律規定,制定《錄取工作人員守則》,錄取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許愿錄取或在錄取中內外串通,泄露錄取工作情況;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第二十七條 對上一年度違反招生紀律,以及今年在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中違反招生考試規定的學校,今年不得追加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將限制或取消招生資格。
第二十八條 招生學校要維護國家招生計劃及錄取新生工作的嚴肅性,不得違規或降低標準錄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錄取沒有電子檔案的考生;不是經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電子檔案,或未將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均屬擅自招生,其錄取一律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繼續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提出的26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降低標準錄取考生;嚴禁學校通過社會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嚴禁學校超出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發放錄取通知書;嚴禁學校通過虛假宣傳、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違規承諾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騙考生入學;嚴禁學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軍事院校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對違反招生工作規定的學校,有關部門將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并追究學校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和違規錄取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學籍,考生的違規事實將記入其誠信檔案;觸犯法律的,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件2:
三州十七縣兩區名單
三州: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
十七縣:峨邊縣、馬邊縣、米易縣、鹽邊縣、石棉縣、北川縣、平武縣、漢源縣、寶興縣、興文縣、宣漢縣、敘永縣、古藺縣、筠連縣、珙縣、屏山縣、滎經縣。
兩區:仁和區、金口河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