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主要規定
第十一條 考生誤填報未參加專業考試或專業成績未上線的學校及專業,其志愿無效,責任由考生自負。其志愿以各市(州)招考辦按規定時間上報的考生志愿信息庫為準。
第十二條 對只填報了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本科批次志愿未被錄取同時又兼報了普通高校非藝術體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在藝術、體育院校本科批次錄取結束后,將其檔案轉調到普通類招生系列;在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后將兼報了普通高校非藝術體育類專業專科志愿的考生檔案轉調到普通類招生系列,參加普通類相應批次的錄取,執行普通類錄取新生辦法和規定。
第十三條 對有殘疾(病情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后所從事工作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成績相當的情況下,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不得僅因殘疾原因而不予錄取。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招生條件或因其它原因和差錯而誤錄的考生,應取消其錄取或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或省招生規定被取消報名、考試資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已錄取的考生不得退檔換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普通高等學校不予錄取: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錄取照顧政策:
1.退役軍人、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的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軍隊、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國防生的,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加5分: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在規定級別的運動會中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或達到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并參加省組織的統一測試(具體要求和辦法另文規定)達到相應標準的考生。加分的運動項目限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優秀學生;
(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考生;
(4)獲得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勇士”稱號、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英雄”的考生;
(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跡,經省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給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條規定的考生,加分后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