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考生,加分后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
(1)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峨邊縣、馬邊縣、米易縣、鹽邊縣、石棉縣、北川縣、平武縣、漢源縣、寶興縣、興文縣、宣漢縣、敘永縣、古藺縣、筠連縣、珙縣、屏山縣、滎經縣,仁和區、金口河區(以下簡稱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科第一批錄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執行本科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本科院校,以下簡稱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屬院校錄取時加5分,在其它院校錄取時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項目,原則上只適用于省內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時,若學校認可我省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則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檔,由學校根據其錄取規則決定是否錄取;若學校明確認可的加分分值上限為20分,則投檔時按學校要求執行。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7.對于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或相當職業資格)、獲得縣級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稱號的在職在崗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職學院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后,可由有關高職學院免試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應參加高考報名,并在5月20日前向有關高職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在校期間參加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和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一等獎的高職畢業生,畢業時可分別向相關的本科院校提出申請,由學校組織考核,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后,認定合格者錄入相關專業,不再參加高考。
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
第十五條 對每個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采取公開征集同批線上未錄取考生志愿的辦法補充生源。征集志愿均設置為平行志愿,其投檔時間安排在此前填報的本批次本(專)科(定向)、預科志愿投檔結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統招和定向的第一次征集志愿的投檔時間,安排在預科投檔前進行)。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極少數高校完不成計劃,經省招考委研究,若確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線下適當降分征集志愿。
第十六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八條 已錄取的考生不得退檔或換錄。
第十九條 已被空軍、民航飛行院校、高職單招及藝體類院校(專業)錄取的,以及被錄取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錄取;凡被香港10所單招院校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普通高校的統一錄取。
第二十條 普通高校藏文、彝文專業招收加試藏文、彝文的藏族、彝族考生,其加試成績作為錄取的重要依據。錄取前,根據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由省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確定各層次藏文、彝文專業招生的高考統考和藏文、彝文加試省定錄取控制分數線。錄取時,根據高考統考成績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檔原則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錄。投檔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類專業平行志愿投檔后,征集志愿投檔前進行。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中畢業生招生考試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21號)文件執行。